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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6月25日上午,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
《条例》共七章五十四条,深入贯彻落实“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重要精神,将“坚持科普与科技创新并重”直接写入条例中,并且要求:有关部门发布科技计划项目指导设立科普项目计划,科技创新基地开发相关科普功能,注重发挥科技工作者的科普作用,推动科普与科技创新协同推进。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梦海介绍说,科学普及全社会各方面,组织管理涉及各部门单位,上位法只做了一些原则规定,实践中还存在部门职责不清、职能割裂重叠等问题。《条例》以上位法和《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为基础,立足浙江实际,将各部门单位职责尽可能明晰化。
值得关注的是,如今网络伪科学流传,不少科普类大V生产的内容良莠不齐,对此,田梦海在答记者问环节特别表示,《条例》在这方面作出针对性规定。
比如《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开展科普活动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活动内容的科学性负责。科普作品涉及尚未形成学术共识或者没有定论的科学类内容和观点的,创作主体应当声明其最新研究状态。
“我们要求建立证伪的必要工作机制,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田梦海介绍,建设的主体更多地由政府来承担。因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证伪辟谣工作机制,加强对科普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处理以科普名义欺骗群众、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准确发布和传播科技信息,加强传播内容的科学性审核,抵制歪曲、不实、不严谨的科技报道;发现含有虚假科技信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此外,《条例》还强化了职能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根据《条例》第五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以科普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者骗取财物,以及发布虚假科技信息或者反科学、伪科学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纠正;未及时予以纠正的,由科学技术、网信、公安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科普工作涵盖了经济建设、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有关部门、企业学校以及科研机构、广大科技工作者乃至每个公民都有密切关系,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共同完成。”浙江省科技厅副厅长周土法特别指出,民营企业是科普事业的重要力量,浙江是民营经济的大省,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已经连续24年位居榜首,有一大批企业和企业家热心于科普事业。
银柿财经从现场了解到,《条例》对企业在科普方面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包括企业应当结合科技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等工作,重点普及生产经营、生态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科技知识。同时,《条例》也鼓励企业利用自身技术、设施和服务优势制作科普产品,向公众展示高新技术产品和成果。企业科普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周土法表示,下一步,浙江省科技厅将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结合抓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服务业,大力发展科普展教、科普玩具、科普网络与信息等新兴的科普产业,鼓励兴办科普企业;二是引导全省现有的74家创新领军企业、120家科技小巨人企业,带动全省3.6万家高新技术企业率先加大科普投入,利用自身技术、设施和服务优势,制作科普产品、建设科普基地,向公众展示高新技术产品和成果;三是会同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加大对企业科普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保证企业科普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四是推动企业结合本企业工作特点和结合生产经营、生态环境保护、职工健康、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科技知识,让企业参与科普既有责任感又有获得感。
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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