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事由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有人认为,抗辩权也可成为免责事由。其实,行使抗辩权并不构成违约,因而无责可免。
二、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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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有:
1.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免责条款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不能当做免责条款。
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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